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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合同长什么样子?这些人真会玩……

在遥远的瑞士,有家叫嘉吉的大公司,他们和中国福建的金石公司是生意伙伴,两家买卖大豆。可有一天,两家因为大豆的事吵起来了,闹到了国际仲裁庭。2005年6月,他们达成了和解,金石公司答应五年内还清欠嘉吉的1337万美元,还把自己的资产抵押给嘉吉。

可金石公司没按约定还钱,也没把资产抵押给嘉吉。于是,嘉吉就到中国的法院去告金石公司。法院判决嘉吉赢,可以强制金石公司还钱。

但问题来了,金石公司偷偷把自己的资产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叫田源公司。田源公司又把资产转手卖给了汇丰源公司。这中间,金石公司的老板们还搞了点小动作,把自己的股份转给了中纺粮油公司。

田源公司、福建金石公司及金石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均为王政良、王晓莉、王晓琪、柳锋。王政良与王晓琪、王晓莉是父女关系,柳锋与王晓琪是夫妻关系。

大家秒懂了哈!

嘉吉一看,这可不行,自己的钱还没要回来呢,资产怎么就转手了?于是,嘉吉又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些买卖合同无效,让田源和汇丰源把资产还给金石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石公司和田源、汇丰源之间的买卖,明显是串通好的,损害了嘉吉的利益,所以这些合同都无效。法院判决,田源和汇丰源要把资产还给金石公司。

故事听完了,Helen姐简单的说几句哈:

之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时,法院会考虑债务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客观上的串通行为,且这些行为是否足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此外,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如果公司为逃避债务,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转移资产,则该关联公司应在其关联交易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关联公司接受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如果这种转让是为了逃避债务,关联公司也可能需要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1、在审查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合同同时,除了要关注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之外,对于合同目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也需要进行审视,特别是其实各方并没有这个意思的情况下。毕竟法条和判例在那里摆着,没有必要沾惹这些“瓜田李下”的嫌疑。

2、在处理相关的诉讼案件时,要详细了解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以证明交易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和客观串通行为,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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